中国贪官杨国文受审。 图:饭摄自通辽市中级法院微信
汇编: 龙子 ✍️
根据《腾讯新闻》今 (19) 日报道,中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某阳因涉内蒙古乌兰察布原市委常委、集宁区委书记(副厅级)杨国文一案,被认定为向杨国文行贿的110余名行贿人之一。
根据中媒近日获得的相关判决书,杨国文案的这起受贿事实,是杨国文女儿杨某华「策划」。 她向杨国文提出由她找人做一个装修工程,由杨国文在项目中标上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 杨某华又找到杨国文妻子的干儿子王某乐当中间人,王某乐经人介绍找到了姜某阳。 后杨国文帮助姜某阳中标该装修工程,姜某阳向王某乐支付了 217 万元人民币,王某乐则将钱分给其他人。
针对此案,《腾讯新闻》整理出三大重点:
一、杨国文被评「四个意识各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的厅官
杨国文案是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立案查处的留置第一案。
杨国文曾任凉城县财政局局长、化德县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等职务。 中纪委网站曾刊文指出,杨国文被评价为「四个意识各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其所作所为更是让人深恶痛绝:让司机开着公车送他夫妇俩去北京看女儿,每晚九点后开始出去寻欢作乐,有人在其办公室排队送礼,据查送礼金干部达百余名,行贿企业家达百余名…… 作为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所在地集宁区的「一把手」,杨国文给这个有「中国草原避暑之都」美誉的城市,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成为当地政治生态的重大污染源。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据办案人员统计,杨国文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利用职权聚敛不义之财,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5亿余元(约台币6.6亿)。 在藏匿现金财物的地点选择上,他受到谍战剧的启发,亲属家的仓库、废弃的水箱、树林、装煤的库房,甚至鸡窝,都被他隐匿了大量人民币、外币、黄金、手表等,仅这些零碎财物就折合人民币 2,000 余万元。 原以为房产隐匿在他人名下天衣无缝,可问题却偏偏出在了这些隐匿的房产上。 一封杨国文在北京某小区为女儿置办房产的举报信,使他隐藏在亲戚名下的房产接连曝光。
2019 年 2 月,通辽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国文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300 万元。 法院认定,杨国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4,600 余万元;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人民币9,400万余元的差额不能说明来源。
二、女儿「策划」受贿,妻子干儿子实施
通辽市中级法院对杨国文案作出的判决显示,法院认定杨国文受贿的一起事实是,2010 年 9 月份,时任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局长的杨国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凉城县财政局局长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中芯装饰公司顺利承揽到了位于凉城县的自治区财政系统培训中心装修工程。 2011 年至 2012 年,杨国文伙同张某(注:杨国文女婿)、王某乐(注:杨国文妻子张某芳的干儿子)三人共同收受姜某阳 217 万元。 王某乐将其中的160万元交给了张某,10万元交给张某芳,32.3万元为杨国文女儿杨某华购买宝马车,王某乐分得14.7万元。
材料显示,姜某阳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2月被霍林郭勒市监委留置,次年1月被解除留置。
霍林郭勒市法院对姜某阳作出的判决,披露了上述受贿事实的更多细节。 根据判决书,杨国文的这起受贿,最初由其女儿杨某华「策划」,由王某乐具体实施:2010 年春节期间,杨某华(另案处理)得知前述培训中心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将完工,便和杨国文商量,由其找人做该项目的装修工程,杨国文在项目中标等事上提供帮助。 之后杨某华找到王某乐(另案处理),由王某乐在北京找人施工,并商定索要工程总价款的 20% 作为好处费。 同年五六月份,王某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姜某阳。 姜某阳为获得该工程,同意了王某乐要求。 后杨国文向凉城县财政局局长打招呼,帮助姜某阳承揽到该工程。 姜某阳在施工过程中得知杨国文是实际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费的人。
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姜某阳向王某乐共计支付好处费217万元人民币。 后因姜某阳认为该装修项目无利润,未再向王某乐等人支付好处费。
判决书显示,该项目中芯装饰公司的中标价为1,615万元,工程审定金额为1,849万余元,凉城县财政局最终拨付的工程款为1,906万余元。
2021 年 7 月,霍林郭勒市法院以姜某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姜某阳不服,提出上诉。 通辽市中级法院通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同年11月,通辽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因案件审理期间姜某阳怀孕、生产、哺乳,目前仍处于监外执行状态。
三、行贿人称遭胁迫,法院认为不能充分证明
上诉被驳回后,姜某阳继续申请再审。 姜某阳的律师刘凯说,他们已于近日将申请材料寄出,向通辽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姜某阳称,她是通过一个不太熟的朋友认识的王某乐。 在承接上述装修工程项目前,她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北京,这是她第一次接内蒙古的项目。 当时,她并不知晓王某乐与杨国文的关系,王某乐也没有提过,「我也没同意过20%的好处费,利润远远达不到20%,只说看工程情况尽量给到10%。」
刘凯称,2010 年至 2014 年,王某乐多次向姜某阳索要「提成款」,但都被姜某阳拒绝,王某乐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姜某阳付款,对姜某阳造成了威胁。 此外,一审法院已确认姜某阳是在施工过程中才得知杨国文是实际收取好处费的人,这说明姜某阳未参与杨国文等人关于利用装修工程收取施工单位好处费的贿赂合意。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阳的辩护人提交了中芯装饰公司员工的证言、两份公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以证明王某乐为了让姜某阳支付高额提成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致使姜某阳被迫向其支付。 法院认为,以上证据中的公证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因王某乐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致使姜某阳被迫向其支付。
关于姜某阳是否被「敲诈勒索」和受到胁迫,法院认为,姜某阳在侦查阶段的笔录虽然多次反复,但是综合分析其在多次笔录中陈述王某乐提出的「业务提成」是 20%,后来与王某乐产生矛盾的原因也是姜某阳认为自己没有利润,所以没有给王某乐 20% 的提成,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姜某阳受到了王某乐的胁迫,即便是王某乐有催要事先约定好的行贿款的行为, 也不构成索贿,更不影响姜某阳单位行贿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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