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黑人议程评论的编辑 @ 黑人议程报告
“人道主义干预”作为西方帝国盗窃和傲慢的掩护的欺骗性概念由来已久。事实上,如果欧洲国家及其白人统治(“西方”)有什么好处的话,那就是掠夺世界资源并告诉我们这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 “人道主义”,用将基督教带给“野蛮”非洲人的语言来说,是比利时利奥波德二世给出的理由,毫不掩饰“Monster of the Congo,” 盗窃刚果资源及其种族灭绝人们。 1885 年的柏林会议巩固了利奥波德对刚果的控制,欧洲国家(连同美国)在会上开会,通过“有效占领”的原则瓜分并继续征服非洲大陆。柏林会议实际上是盗贼之间的一项协议,“有效占领”赋予欧洲列强对非洲大陆地区提出主权要求的权利。
但是白贼之间没有尊严。 1890 年,欧洲列强再次聚首——这次是在布鲁塞尔——解决他们在非洲大陆持续不断的争端,重要的是,找到控制枪支和酒类贸易的方法,他们认为这威胁到他们对非洲大陆部分地区的控制.获得枪支的非洲人可能会挑战欧洲“有效占领”的目标,而欧洲人认为,非洲人获得酒类会降低他们作为殖民地劳工的生产力。与此同时,欧洲人需要巩固他们对非洲土地、人民和资源的控制——并减少欧洲内部发生更多争端的可能性。虽然柏林会议名义上有人道主义主张——1885 年 柏林该法案的目标是结束非洲的奴隶贸易——布鲁塞尔会议法案大声宣称自己主要是一项人道主义事业。
许多人听说过 1885 年柏林法案 ,为欧洲殖民统治瓜分非洲大陆的法令。有多少人知道 1890 年的布鲁塞尔会议法案? 有多少人意识到它在为柏林法案提供“合法”和“人道主义”理由方面的作用?正式命名为“Convention to the Slave Trade and Importing into Africa of枪支、弹药和烈性酒,”布鲁塞尔会议法案详细阐述了非洲大陆正式殖民化的过程,并通过人道主义话语来构建殖民化,从而为殖民化提供了道德论据。我们应该相信,已经开始、继续并从非洲人的跨大西洋商业贸易以及奴隶制带来的工业化中大量受益的欧洲国家突然开始关注非洲的福利。
在《布鲁塞尔法案》中,殖民列强解释了殖民行政机构的建立,保护其传教士,同时为其公司和贸易公司提供非洲劳动力——实际上,确立了对非洲土地的盗窃和对非洲劳动力的剥削作为反奴隶制措施。对该法案第一条的快速回顾会讲述一个不同的故事。文章呼吁,除其他事项外,“建设道路,特别是铁路”,“在置于……文明国家保护之下的非洲领土上组织行政、司法、宗教和军事服务”,以及“建立电报线路。”我们被要求接受只有欧洲殖民统治才能结束非洲大陆的奴隶贸易和奴隶制。
我们转载百篇布鲁塞尔的前十五篇以下 1890 年的会议法案 部分地展示了欧洲对非洲大陆的殖民化是多么系统化,以及欧洲的征服法如何被重新命名为“国际法”。最重要的是,该法案的文本还表明,欧洲列强在人道主义的幌子下掩盖其罪行是多么邪恶、自私和虚伪。今天的读者应该能看出来,盗贼们的战术并没有改变。
1890 年布鲁塞尔会议一般法案,或《关于奴隶贸易和向非洲进口火器、弹药和酒精的公约》。
以全能上帝的名义。
德意志皇帝陛下,普鲁士国王,以德意志帝国的名义;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教皇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并以他的名义担任王国摄政王陛下;刚果独立国君主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印度女皇;意大利国王陛下;荷兰国王陛下、卢森堡大公等;波斯国王陛下;葡萄牙国王陛下和阿尔加维斯等人;全俄罗斯皇帝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等;奥斯曼帝国皇帝陛下和桑给巴尔苏丹殿下;
同样受到制止贩卖非洲奴隶所造成的罪行和破坏的坚定意图的鼓舞,有效保护非洲土著居民,并确保这片广阔的大陆享有和平与文明的好处;
希望对列强在不同时期以相同意义作出的决定给予新的制裁,完成它们取得的成果,并制定一系列措施,确保完成作为目标的工作他们共同的关怀;
决定应比利时国王陛下政府向他们发出的邀请,并与大不列颠及爱尔兰女王陛下、印度女皇政府达成协议,为此目的在布鲁塞尔召开一次会议, …
谁拥有以良好和适当形式被发现的全权,并通过了以下规定:-
第一章——奴隶贸易国。——在原产地采取的措施。
第一条
列强宣布,打击非洲内地奴隶贸易的最有效手段如下:——
1. 在文明国家主权或保护下的非洲领土上逐步组织行政、司法、宗教和军事服务。
2.列强在内地逐步建立强占领土的据点,以便在被奴隶狩猎破坏的领土上有效地感受到他们的保护或镇压行动。
3. 修建公路,特别是铁路,连接先进的车站和海岸,方便进入内陆水域,以及被急流和白内障冲断的河流和溪流的上游河道,考虑到用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代替目前的人力运输工具。
四、在内河通航水域和湖泊上设置轮船,并在岸边设立工事。
5. 建立电报线路,确保邮局与海岸和行政中心的通讯。
六、组织远征及飞行纵队,保持各站间及与海岸的联络,支援镇压行动,确保公路安全。
7. 在受奴隶贸易影响的整个领土范围内,限制进口火器,至少是现代式的火器和弹药。
第二条。
每个国家在其水域内组织的车站、内陆巡洋舰,以及作为它们登记港的哨所,应独立于其主要任务,即防止俘虏奴隶和拦截奴隶贸易的路线,具有以下附属职责:——
1. 支持并在必要时作为土著居民的避难所,无论是处于主权或受保护国管辖的国家,还是独立的,并在迫在眉睫的情况下临时为所有其他土著居民提供庇护危险;使第一类人群能够合作进行自卫;通过仲裁减少部落之间的内陆战争;引导他们从事农业工作和工艺,以增加他们的福利;使他们文明起来,消灭食人和活人祭祀等野蛮习俗。
2. 为商业事业提供帮助和保护;通过特别控制与当地人的服务合同来监督他们的合法性,并建立永久性种植中心和商业机构的基础。
3. 不分信仰地保护已经或即将成立的使团,
4. 提供卫生服务,接待和帮助探险家和所有在非洲参与制止奴隶贸易工作的人。
第三条。
在非洲行使主权或保护国的国家确认并准确说明其先前的声明,并承诺在情况允许时通过上述方式或它们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方式逐步进行镇压奴隶贸易,每个州在其各自的财产和自己的指导下。只要他们认为可能,他们就会为出于纯粹人道主义目的而可能在非洲执行类似任务的列强提供斡旋。
第四条
在非洲行使主权或受保护国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将其根据第三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持有章程的公司。尽管如此,他们仍然直接对他们根据本法签订的合同负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各国承诺接受、援助和保护因私人倡议而可能希望在其财产上合作镇压奴隶贸易的国家协会和企业,但前提是他们事先获得授权,这种授权可随时撤销时间,也受到他们的指挥和控制,并排除主权权利的行使。
第五条
缔约各国承诺,除非其法律已根据本条的精神作出规定,最迟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颁布或向其各自的立法机构提出建议一项法律,一方面使他们的刑法规定适用于对人身、奴隶狩猎的组织者和教唆者、残害成人和男婴的肇事者以及所有可能参与暴力俘虏奴隶的人;另一方面,与侵犯个人自由罪有关的规定涉及奴隶的运输者、运输者和贩卖者。
上述不同类别的奴隶俘虏和贩卖者的同伙和从犯应受到与主犯所受处罚相称的处罚。
可能已逃脱犯罪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国家当局管辖的罪犯,应在查明违法行为的当局送交定罪证据后,或在出示任何证据后予以逮捕由可能在其领土上发现他们的国家出具的其他有罪证据,并应在没有其他手续的情况下保存,以供有权审判他们的法庭使用。
各国将在最短的延迟时间内相互通报为执行本条而现行或颁布的法律或法令。
第六条。
因车队在大陆内部停止或驱散而获释的奴隶,如果情况允许,应送回其原籍国;如果没有,地方当局应尽可能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便利,如果他们愿意,当地政府将帮助他们就地安置。
第七条。
任何在大陆上要求签署国保护的逃亡奴隶均应获得保护,并应在该国正式设立的营地和车站接收,或在该国在湖泊和河流上航行的船只上接收。私人车站和船只只有在事先得到该国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行使庇护权。
第八条。
与非洲有往来的所有国家的经验表明,火器在奴隶贸易活动中以及在土著部落之间的内战中发挥了有害的和占优势的作用;同样的经验清楚地证明,如果不制定针对火器和弹药贸易的限制措施,则各国明确希望保护非洲人民的生存是根本不可能的,各国决定,在目前边境状况允许的范围内,枪支,特别是步枪和改进型武器,以及火药、球和子弹的进口,除非在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下条禁止在北纬20度线和南纬22度线之间,向西延伸至大西洋,向东延伸至印度洋的领土,及其属地,包括毗邻的岛屿海岸最远距离海岸 100 海里。
第九条。
引进火器和弹药,如果有机会授权在非洲行使主权或保护权的签署国的财产,除非已经适用相同或更严格的条例,否则应在在第八条规定的区域内采取以下方式:-
所有进口枪支均应存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监管的公共仓库中,费用、风险和风险由进口商承担。未经行政当局事先授权,不得从这些仓库提取枪支或进口弹药。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拒绝撤回所有精确武器,例如步枪、弹匣枪或后膛装弹器,无论是整体的还是分离的,它们的弹药筒、弹帽或其他预期的弹药为他们。
在海港并在提供必要保证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可以允许私人仓库,但仅限于普通火药和燧发枪,不包括改进的武器及其弹药。
独立于政府为武装公共力量和组织防御而直接采取的措施,个人例外情况应被允许提供足够的保证,即交付给他们的武器和弹药不会被给予、分配或出售给第三人,以及持有政府声明的旅客,声明武器和弹药仅供他们个人自卫。
前项情形之武器,应由指定监察机关登记及标记,发给有关人员持枪证,注明持枪人姓名及印章。手臂有标记。如果被证明使用不当,这些许可证可被撤销,并且只会颁发五年,但可以续签。
上述关于入库的规定也适用于火药。
舞会上,只能撤出仓库出售燧发枪、无膛线枪管和普通火药,称为贸易火药 (‘poudres de traite’)。每次撤回出售此类武器弹药时,地方当局应确定可出售这些武器弹药的区域。受奴隶贸易影响的地区应始终被排除在外。获准从公共仓库(仓库)取出武器或火药的人员应每六个月向行政当局提交一份详细清单,列明所售武器和火药的去向以及仓库中剩余的数量。
第十条
各国政府应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以确保尽可能完整地履行有关火器和弹药的进口、销售和运输的规定,并防止其本人入境或出境。内陆边境,或通往奴隶贸易盛行地区的通道。
当武器和弹药要穿过被占领沿海的签署国或加入国的领土,前往主权或保护国管辖的内陆领土时,不得拒绝批准在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过境另一签署国或附属国的,除非后者可通过其领土直接出海。如果此访问被完全中断,则不能再拒绝过境授权。任何过境要求必须附有拥有内陆财产的国家政府发出的声明,证明上述武器和弹药不打算出售,而是供该国当局使用,或保护传教士或商业站或声明中提到的人的必要军事力量。然而,如果由于内陆骚乱或其他严重危险,有理由担心运送武器和弹药可能会危及自身的安全。
第十一条。
各国应相互通报有关火器和弹药贩运的信息、颁发的许可证和在各自领土内实行的镇压措施。
第十二条。
各国承诺通过或向其各自的立法机构提出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在各地惩罚违反第 VIll 和 IX 条规定的禁令的人及其共犯,除了扣押和没收被禁止的武器和弹药之外,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根据每个案件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种刑罚一起处以罚款。
第 XIII 条。
在非洲拥有与第八条规定的区域接触的财产的签署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器和弹药越过其内陆边界进入上述区域,至少是改进的武器和墨盒。
第 XIV 条。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制度,有效期为十二年。如果任何缔约方在该期限届满前十二个月未通知其终止该期限的意图,或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则该期限应继续保持两年以上的义务,并因此继续有效两年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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